茶陵检察:非法捕捞助力虽不“刑”,生态保护违法亦要罚
2025-08-20 08:35:2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惠明 | 作者:刘凤 | 点击量:627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刘凤)在洣水河畔,渔业资源的保护关乎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。然而,仍有人为了一己之私涉足非法捕捞领域,即便只是提供帮助也难辞其咎。近日,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罗某祥、尹某华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,被不起诉人陈某盛、彭某云的案例便深刻诠释了这一道理。

一念之差,沦为非法捕捞帮凶

2023 12 月,陈某盛经尹某华联系,约定由尹某华驾驶渔船电鱼,自己负责帮忙抬电鱼工具,捕到鱼后分一部分作为报酬。在利益的诱惑下,陈某盛先后参与非法捕捞次,殊不知自己已踏入违法的泥潭。同期,彭某明为扩大电鱼范围、增加渔获,雇请彭某云帮忙开车和抬电鱼工具,每次支付200 元工钱。彭某云为了赚取酬劳,参与非法捕捞12 次,非法获利2400 元。他们参与捕捞的洣水河下东街道条心村段等水域,均为洣水茶陵段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,属于禁捕水域,其行为无疑对渔业资源造成了破坏。

检察审查,明确违法担责边界

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,陈某盛、彭某云的犯罪情节轻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,于2025 日对二人宣告不起诉,同时将案件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。

行政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,围绕陈某盛、彭某云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、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展开了细致审查。经核实,二人在禁渔期、禁渔区为他人使用渔船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提供帮助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相关规定,对渔业资源造成了实质性破坏,需要作出行政处罚。

检察建议,促履职显威严

为了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戒,2025 14 日,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,建议对陈某盛、彭某云作出行政处罚。在检察意见书中,不仅明确了处罚建议,还同步释法说理,深入阐明电鱼行为对水域生态的长期危害,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。为确保案件处理程序不拖延,检察机关还建立了“跟踪督促”机制,定期询问办案进度,时刻关注案件的处理动态。

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推动下,2025 日,县农业农村局对陈某盛、彭某云分别作出罚款2000 元的行政处罚。次日,陈某盛、彭某云便主动缴纳罚款,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。

闭环治理,守护水域生态

此案的办理,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。从刑事线索移送,到行政检察精准审查、制发意见,每一步都紧扣生态保护需求,构建起“刑事威慑行政规制”的闭环治理体系。这意味着,即便是未触及刑事犯罪的非法捕捞相关行为,也难逃法律的追责。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实际行动筑牢了守护水域生态的法治屏障,深刻阐释了“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”的内涵,用检察担当为洣水河畔的生态平衡保驾护航。

在此,检察机关提醒广大群众:保护渔业资源是法律义务与生态责任,洣水禁渔期、禁渔区的划定旨在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。切勿为小利涉足非法捕捞,更勿侥幸认为帮忙无关紧要。参与非法捕捞相关行为,不论角色、获利多少,都可能违法受罚,不仅有经济损失,还会留下违法记录。望大家提高生态保护意识,抵制并举报非法捕捞,共护碧水清波,让洣水河永葆生机。

责编:刘惠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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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南法治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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